5月1日,宣武门路口,交警正在对一位有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但未悬挂的车主进行处罚。新京报记者 王贵彬 摄
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昨日起,北京市辖区电动自行车上路应当依法悬挂号牌或临时标识。同时,交管部门停止发放“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标识,并在北京全市范围严查未悬挂临时标识或者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
昨日上午,新京报记者跟随西城交通支队广安门大队和海淀交通支队公主坟大队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不少人已经申领号牌,但未正确悬挂的情况,按规定将对驾驶人处以20元罚款。
现场1
20余辆电动自行车未悬挂牌照
昨天上午,西城交通支队广安门大队的民警在宣武门路口对未悬挂号牌或临时标识,以及伪造、变造号牌、临时标识,逆行、闯灯越线、载人载物等电动自行车突出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
为清拖未按规定办理临时标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交管部门特意调来了一辆平板拖车。不过在昨天的执法过程中,没有查扣到未按规定上临时标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但驾驶员未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临时标识的情况较多。
昨天上午9时20分,一位头戴安全帽的骑车人进入了民警的视线,这明显是一辆类似摩托车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车辆上也没有按规定悬挂临时标识。面对民警的检查,骑车人显得很诧异,急忙辩解自己确实已经领取了“临牌”,只是没来得及安装,说着便从车座下的储物盒内掏出了一张橙色的临时标识,不过连塑料外包装都还没拆除。“从5月1日起,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必须要悬挂临时标识,否则将处以20元的罚款。”现场民警解释。
在一上午的执法过程中,民警查获登记但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车二十余辆。民警提醒,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将对驾驶人处以20元罚款。
现场2
不少外卖小哥早已申领临牌
跟随执法过程中记者发现,外卖配送人员使用的车辆大都为续航里程较远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基本都已挂牌。有外卖小哥告诉记者,他们每天都要骑车在路上行驶,一旦被罚扣车损失就太大了,因此很早就给车辆办理了临时标识。
在海淀五棵松路口,海淀交通支队公主坟大队的民警查到了一辆未按规定悬挂临牌的外卖电动自行车。“车是同事的,我临时借用一下,真没注意他没挂牌。”经民警检查,这辆车确实已经申领临牌但未按规定悬挂,因此也需要对其进行处罚。
在昨日的执法过程中,民警也遇到了没有及时申领牌照的合规电动自行车。记者看到,民警只需要将车辆型号或车主信息输入系统就能查询到这辆车上没上过牌。据介绍,没上牌的“目录内合法电动自行车”并不会被扣车,但和那些没悬挂临时标识的超标车一样,都要罚款20元。
■数据
城区申领临时标识达9成
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北京市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在目录内的合规电动自行车需经登记并取得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及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目录外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则必须在5月1日前申领临时标识才可上路行驶。
北京市交管局副局长刘恕介绍,截至目前,北京市已发放214万张“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同时有近30万人线上申请临时标识,交管部门将在5月1日后陆续发放。在此期间,对于已通过“过渡期电动自行车申领临时标识工作平台”注册申领临时标识并生成预约二维码,但未实际领取到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可暂不处罚,相关车主应尽快到交管部门领取临时标识。刘恕表示,根据警方测算,城区内的申领临时标识的比例已达到9成以上,远郊城关地区略低。不过远郊农村、山区等区域,申领比例不高。
据介绍,交管部门对未在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设定了3年过渡期(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相关车辆在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临时标识,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过渡期后,“超标电动自行车”将严禁上路行驶。
■治理
设置151处常态管控岗
据介绍,从5月1日开始,北京交管部门联合街道、综治、社区等各级组织,围绕北京全市主要交通支干线、交通枢纽、繁华商业区、学校医院、房产中介、物流集散地、堵点乱点及周边区域等重点区域,对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或临时标识,以及伪造、变造号牌、临时标识,逆行、闯灯越线、载人载物等突出违法行为进行集中综合整治。
同时,交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电视监控系统巡逻巡控力度,设置151处常态管控岗位,实施定点值守、常态管控,全时段、全区域强化电动自行车的全天候严管严罚。
交管部门提醒市民,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号牌、临时标识,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制动、鸣号、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正常。
■提示
号牌丢失可免费补办
记者了解到,5月1日起,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行驶证丢失、损坏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代理人)可任选各交通支(大)队非机动车登记站申请补领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行驶证,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行驶证的,需交回损坏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行驶证,原号牌、行驶证作废;已申领临时标识的过渡期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内标识丢失、损坏的,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代理人)任选交通支(大)队非机动车登记站申请补换临时标识,原临时标识号码作废,换领临时标识的,需交回损坏的临时标识,原临时标识号码作废。
办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过渡期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补换领业务不收取工本费。
■链接
有关电动自行车号牌若干处罚规则
未在规定期限(2019年5月1日前)内申领临时标识或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交管部门将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驾驶人接受处理后,交管部门将依法及时将电动自行车予以发还。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以20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的,对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予以收缴,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驾驶人接受处理后,交管部门将及时发还先予扣留的电动自行车。
对于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车辆予以收缴。(记者 裴剑飞)